【轉知】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一、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二、實習申請資格:大學校院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得推薦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具有服務熱忱,志願實習觀護工作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學生,至地檢署實習觀護工作。
三、申請時間及辦法:114年3月3日至4月2日間,填寫推薦表由學校備文逕向各地檢署報名(方案內容請逕洽地檢署詢問,聯絡電話詳如附件)。
四、實習期間:實習學生於暑假實習者,實習期間以六週為原則;於學期中實習者,以配合學校實習期間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