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徵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約用人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徵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約用人員 2人

工作地 臺北市
上 網 期 間
自 114 年 4 月 15 日~114 年 5 月 5 日止
資 格 條 件
一、大學法律系(所)以上畢業。
二、具個人電腦基本操作及中文輸入能力。
三、具律師事務所或政府機關從事法律工作經驗者尤佳(退休人
員亦可)。
工 作 項 目
一、協助辦理政府採購申訴及調解爭議案件(包含個案程序審
查、整理撰擬書類等相關工作)。
二、參與並製作個案或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等資料。
三、其他行政交辦事項。
工 作 地 址
臺北市松仁路 3 號 9 樓。
聯 絡 方 式
(一)本會為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除訂定、修正、解釋
政府 採購 法令及 契約 外,採 購申 訴審議 委員 會(下稱
申訴 會)係處 理機關 與廠 商間之 政府 採購爭 議案 件,
包括招標、審標、決標、押標金與不良廠商爭議之申
訴案(類似訴願案件),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約用人
員協助辦理上揭採購爭議案件,承辦人須依委員指示
就雙方爭點撰擬書類文件,除可從中學習政府採購法
令及各採購專業等相關知識外,並得自工作中訓練養
成爭點整理及書類撰寫能力,爰須具備民法、刑法及
行政法之基本概念,與電腦文書處理基礎能力。
(二)薪資:起薪每月 4 萬 1,000 元,如年終考核甲等,則次年薪
級調升 1,000 元,薪資提升上限為 4 萬 9,000 元,每年另配
合當年度行政院軍公教調薪方案調整。
(三)試用期間 30 天,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得終止勞動契約;
成績合格者,正式僱用之。
(四)意者請上本會網站(網址:
https://
www.pcc.gov.tw/
公告事項下點選「應徵者履歷表單」),下載應徵者履
歷表單後依格式填寫。檢附履歷表、最高學歷證明書、工
作經歷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謝偉秀小姐收(臺北市信 義區 松仁路 3 號 9
樓,請註明「應徵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約用人員職務」,逾
期或未註明者不予受理。
(五)請於 114 年 5 月 5 日前寄出(郵戳為憑),信封上註明
應徵職稱與白天聯絡電話,合者擇優通知應試,未獲
通知應試或錄取者,均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未獲
通知應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
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六)本職缺得視應試結果擇優錄取,並視需要酌列候補名
額 3 名,候補期間 3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連絡電話:(02)87897525 謝偉秀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