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系法律大會考調整公告
一、 原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決議:「大四仍未通過大會考者,得以 10 校聯合學力測驗成績認抵,但不得有任一科目零分者為限。」,經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決議廢除。
二、 法律大會考執行方式調整為測驗題,以國家考試選擇題為範圍,各科成績皆達 60 分者為通過,如補考仍未通過者,須修四年級所開設之群組選修課程 16 學分,成績及格者始符合畢業資格,並自 110 學年度起施行。
三、 本系法律大會考施行辦法第三條修正為:「第一次及第二次之會考均為必考,會考通過後始符合畢業資格。各科成績皆達六十分者為通過。會考未通過者,須於三年級升四年級之暑假參加補考。如補考仍未通過者,須修四年級所開設之群組選修課程十六學分,成績及 格者始符合畢業資格。」